为引导城市轨道交通良性、有序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若干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审批相关政策,主要包括以下 3 个文件。
(1)国办发 [2003]8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81 号文”)。从 20 世纪末至 21 世纪初期,城市轨道交通在我国得到较快发展,对发挥城市功能、改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一些地方也出现了项目论证不充分,盲目追求大规模建设的现象。为合理控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国务院办公厅于 2003 年印发 81 号文,对申报建设轨道交通城市的地方财政收入、人口规模和客流指标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申报城市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在100 亿元以上,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 1 000 亿元以上,城区人口在 300 万人以上,规划线路客流规模达到单向高峰小时 3 万人次以上 。该文件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对不理性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现象起到了约束作用,保障了城市轨道交通的有序、合理发展。
(2)发改基础 [2015]4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49号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城市达到了 81 号文所规定的申报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标准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监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于 2015 年出台 49 号文,在 81 号文基础上增加了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政府资本金比例的规定,要求政府资本金不低于 40%,政府的相关资金投入在当年财政预算中的占比不应超过 5%,不仅提高了申报城市的相关经济指标,并且对资金落实情况做出严格要求,建立了清晰的风险防范机制。
(3)国办发 [2018]5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52号文”)。2017 年以来,个别城市发生了地铁停工事件。国家发改委对地方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按下了暂停键,对当时在国内城市掀起的“大跃进”风潮进行了反思,认为存在贪大求多、规模过大、资金落实不到位、重建设轻运营等问题 。为贯彻中央金融会议、经济会议提出的防范地方系统性债务风险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8 年印发52 号文,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申报门槛进一步大幅提高。